天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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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天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

一、依据国家建设部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》和《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守则。

二、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(含出入口、通道)人员均需遵守本守则。

三、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。超站乘车的,应补交超乘部分票款。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,应按距本站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。

四、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.1米(含1.1米)以下的儿童乘车,超过一名则按超过人数购买同程车票。

五、伤残军人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向车站申请磁卡免费票免费乘坐轨道交通,磁卡免费票须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同时使用,出站时由闸机收回。

六、乘客携带重量20—30千克或体积0.06—0.15立方米的物品时,须购买2倍于该段票价的车票。凡携带重量超过30千克或长、宽、高之和超过1.8米或体积大于0.15立方米的'物品,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禁止进站乘车。

七、乘客不得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等危险品和宠物、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、有严重气味、无包装易碎、尖锐的物品进站、乘车。

八、醉酒者、传染病患者、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、乘车。

九、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;车门开启、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和站台安全门;乘车时应先下后上;车到终点,乘客应全部下车。

十、乘客应自觉保持车站、车厢内的清洁卫生。车站(含出入口、通道)及车厢内严禁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吐口香糖渣,乱扔果皮、纸屑等杂物;不得踩踏躺卧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;严禁在车站、车厢内涂写、刻画或者擅自张贴物品;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。

十一、乘客不得在车站、车厢内追逐打闹,滋事斗殴;不得跳下站台进入轨道、隧道和其他具有警示标志的区域;不得在非紧急状况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设备;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、开关装置。

十二、乘客应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内的自动扶梯、自动检票机、自动投币机及有关设施、设备。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,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。

十三、车站(含出入口)、车厢内不得高声喧哗、聚众演讲、娱乐(唱歌、跳舞、吹奏乐器)、卖艺、乞讨;不得在车站或车厢内销售商品、散发广告及其他营销活动

十四、发生意外事件,乘客应保持镇静,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,不得擅自打开车门强行下车。

十五、当事人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、过失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事故的,由其自行承担责任。造成轨道交通运营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,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
十六、乘客应当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管理。与车站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,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或向市建委投诉(服务热线12319),但不得影响车站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。

十七、乘客行为违反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办法》和《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》的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十八、本守则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。